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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和规范白蚁防治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8/7/23 12:00:08 点击:

于加强和规范白蚁防治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建设局、房产局:

    为切实加强白蚁防治管理,控制白蚁危害,保证房屋和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的住用安全,维护国家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现就加强和规范白蚁防治机构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和规范白蚁防治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我省地处长江、淮河下游,气候温暖,雨量充沛,植被丰富,适宜白蚁生长繁衍,是我国白蚁危害较严重的省份之一。多年来,全省各地白蚁防治机构依据《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 3 0号)和白蚁防治工作有关要求,切实加强对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等房屋的白蚁预防和原有房屋的白蚁检查和灭治管理,白蚁防治业务范围也逐步从单一的房屋建筑逐步向文物保护建筑、公共绿地、市政设施等延伸,为保障国家和人民财产安全、保护历史遗存、促进社会和谐作出了重要贡献。
    近年来,我省部分地区城市房屋、水利工程、市政设施、林木果树、文物古迹的蚁害问题日益突出,危及国家和人民财产及公共安全。同时,随着城市建设的加快、城市建筑结构的变化、居民对人居环境环保需求的提升以及综合虫害管理技术的推广与应用,现有白蚁防治管理工作已经明显滞后于形势发展的要求。而我省尚没有统一的白蚁防治管理法规或规章;有的白蚁防治机构工作缺乏必备的工作条件,专业技术人员、设备不到位,无法满足房屋建筑白蚁预防、检查和灭治工作需求;有的白蚁机构管理不够规范;白蚁防治工作特别是新建商品房白蚁预防工作的宣传力度还不够。为此,各级房产(建设)主管部门要提高对白蚁危害严重性和白蚁防治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把加强和规范白蚁防治工作监督管理作为一项重要的日常工作来抓,通过健全机构、加强领导、完善制度、强化管理等一系列措施,切实提高白蚁防治管理和服务水平。要如大宣传力度,采取多种形式,经常性地开展白蚁防治工作专题宣传,普及白蚁防治政策和常识,提高市民对白蚁危害广泛性、严重性和白蚁防治重要性的认识,为进一步做好白蚁防治工作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二、规范白蚁防治机构和人员管理
    本通知所称白蚁防治机构,是指各市、县房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由市、县政府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设立,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施工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对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等房屋进行白蚁预防和对原有房屋及各类建筑物、构筑物进行白蚁检查和灭治管理的专业机构。凡在本省范围内从事白蚁防治工作的机构,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独立存放、专人管理的药物仓库;
    (三)有30万元以上的开办资金或注册资本,从事白蚁预防工作的机构应开设财政专有监管账户;
    (四)有3名以上生物、药物检测、建筑工程等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以及3名以上取得人事主管部门颁发的白蚁防治专业技术等级证书的技术工人;
    (五)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的岗位职责、业务受理流程、施工操作规程、收费标准、投诉处理应予以公示,并对信息统计报表、仪器设备管理、药剂存储使用、业务档案管理、应急预案、财务管理、廉洁自律、职业道德、考核检查制度等作出明确规定。
    实行白蚁防治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白蚁防治从业人员须通过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专业培圳考核。培训教材统一使用《全国白蚁防治专业培训教材》,考试合格并取得《白蚁防治人员岗位证书》后方能从事白蚁防治工作。取得《岗位证书》的白蚁防治人员,应定期接受继续教育。继续教育可以集中或分散等多种形式进行,但每年不应少于40学时。白蚁防治机构应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和排毒疗养。


    三、强化白蚁防治工作职责
    白蚁防治机构的工作职责包括:白蚁预防,白蚁灾害灾情的监控、检查和发布,白蚁防治的公益宣传,公共区域突发白蚁灾害的处置,白蚁防治技术的研究及推广应用,受委托人委托对已建成房屋及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发生的白蚁危害进行灭治处理等。
    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等房屋建筑必须实施白蚁预防处理。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白蚁防治机构进行白蚁预防处理。房屋建筑白蚁预防包治期限不得低于1 5年,包治期限自白蚁预防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包治期内,白蚁预防合同约定施工范围内发生白蚁危害的,应当无偿予以灭治。鼓励超过白蚁预防包治期的房屋建筑再次进行白蚁预防处理,费用由产权人、物业费或房屋维修资金支付。
    原有房屋建筑和超过白蚁预防包治期限的房屋建筑发生白蚁危害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以及房屋管理单位应当委托并配合白蚁防治机构迸行白蚁检查和灭治工作。房屋建筑白蚁灭治包治期限由白蚁防治机构与委托人约定,但不得低于两年。
    列入国家、省、市文物保护的房屋建筑,房屋管理单位应向房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每两年进行一次白蚁危害检查。
    明确白蚁预防工作落实制度。建设单位办理房屋销(预)售许可或产权登记时,应当向房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该项目经过白蚁预防处理的证明文件,并在销售场所公示,提供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中必须包括白蚁预防质量保证的内容。
    严格白蚁防治收费。白蚁预防费是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标准必须按照省财政、物价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收取的白蚁预防费实行财政预算管理,不得随意降低或减免白蚁防治费用。白蚁预防费除支付人工费、材料费、管理费外,应当从中提取20%的资金建立白蚁预防复治基金,用于包治期内的复查复治和新技术、新药物、新工艺的推广运用以及白蚁危害突发事件的处置。白蚁灭治费是经营服务性收费,由委托人与白蚁防治机构双方协商,并在合同中予以约定。


 

    四、完善白蚁防治质量监控体系
    加强白蚁防治施工管理。白蚁防治机构要提高自身对质量的控制能力,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我省有关规定制定明确的施工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建立完备齐全的施工档案,开展防治工程质量验收。房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白蚁防治工作的卖际,研究制定质量管理目标、重点和措施,督促白蚁防治机构和建设单位通过签订防治合同,明确双方责、权、利。
    加强药剂存储使用管理。白蚁防治机构应当使用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生产的药剂,药剂存储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农药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并设有相应的药物监测实验室。禁止使用氯丹和灭蚁灵等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房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白蚁防治药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并对使用的药物进行检测。
    强化白蚁防治施工质量检查。白蚁防治机构与委托方签订合同后,应在1 0个工作日内向当地房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备。房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所签工程项目数量,定期按照一定比例进行抽检。检查中发现存在质量问题的,应当责令白蚁防治机构进行限期整改,经整改后仍不合格或超过抽检比例50%以上项目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从事白蚁防治工作。
    加强白蚁防治科研和交流。各地要依托高校、科研单位、行业协会组织研发高效、低毒环保型的白蚁防治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药物,特别是综合虫害管理技术。要加强行业协会建设,组织开展白蚁防治机构和人员的专业培训,促进有关部门和白蚁防治机构之间的技术交流。


    五、建立白蚁防治机构工作考核制度
    白蚁防冶机构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由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订。考核工作每年组织一次,考核内容包括机构能力建设、档案资料、工程施工操作、药物管理使用、技术研究、白蚁防治费使用管理等情况,考核结果全省通报。对考核优秀的机构将予以表彰,考核结果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直至取消从事白蚁防治工作的资格。

二O一一年十月八日